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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选】“五花马”商标纠纷案简析

返回 2016-09-19 15:03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五花马国际行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花马公司”)是来自于宝岛台湾的著名大型水饺主题中餐厅,主要营业项目有水饺类、面类、蒸煎类、汤类等,其“五花马”商标在海峡两岸均享有较高知名度。2013年年底,该公司欲在香港申请注册“五花马”商标时发现,早在2010年,该商标就已被台湾自然人邱家豪在香港抢先注册,且其注册的商标标识与五花马公司经过独特设计的商标图案基本相同,抢注的恶意非常明显。

五花马公司遂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本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提出针对邱家豪抢注的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香港知识产权署于2016年2月4日作出了审查决定,决定本无效宣告的申请成立。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五花马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与申请人商标的相同并非偶然,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已经对申请人商标的利益造成了侵害。为此,五花马公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供大量证据,包括:证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证据;申请人的商标是经过独创设计、具有独特含义、且在台湾与中国大陆均已核准注册的证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近乎完全相同,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人邱家豪与五花马公司处于同一地域,具备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可能性;邱家豪还曾于中国大陆抢注或尝试抢注多个不同台湾知名品牌的商标,包括有:ACER宏基计算机;大家源;SYNCO新格实业;烹大师;以及申请人的五花马商标,此等行为不符合商业行为标准和诚信原则,而且某种程度上可反映商标拥有人申请争议商标时的精神状态,申请人不幸成为了众多受害企业中的其中一个。

五花马公司在2014年2月28日对题述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在2015年12月9日出席了聆讯,香港知识产权署于2016年2月4日作出了审查决定,决定本无效宣告的申请成立。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

由于两岸三地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常有中国大陆的知名企业在香港地区申请注册时商标才发现,该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此种情况下,由于对香港地区的有关法律不熟悉,或误认为维权成本过高、时间过长等,被抢注的企业可能会选择放弃维权,或更换商标。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在香港地区被抢注的,应当积极进行维权,收集在先使用的证据,或他人恶意的证据,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并在收到聆讯通知时做好充分准备并出席,诚实的向审查员陈述事实、证据和请求,有效维护己方的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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