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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名单 :

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一、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

1、 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二十五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 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4、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6、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7、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二、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在这三个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 申请注册周期约 12-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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