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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牛肉面“金大碗”注册商标涉侵权引纠纷

返回 2016-04-27 11:11

 原标题:兰州市中级法院发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兰州牛肉面金大碗注册商标涉侵权引纠纷

    近日,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据了解,2015年市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0件,其中受理专利案件22件,注册商标案件30件,著作权纠纷2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件,专利代理合同纠纷4件,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兰州牛肉面金大碗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底端带有夯扩头的混凝土桩的施工设备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兰州泰和水烟“甘”字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麻辣诱惑”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以及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等。这些典型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案例一

    兰州牛肉面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原、被告均系从事兰州牛肉拉面连锁经营的市场主体,杨某某系第11041783号商标注册人,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选用“某某金大碗”作为其所在公司的标识,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店面门头、连锁加盟店、产品宣传手册、公司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金大碗牛肉面”、“金大碗”等文字,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误导加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使用的企业标识与原告要求保护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被告使用的“金大碗”字号属于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二

    施工设备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诉称,“底端带有夯扩头的混凝土桩的施工设备”发明专利于2000年4月14日被授予专利权,其有偿取得涉案专利在兰州市的专有使用权后,发现被告在兰州市区域内使用涉案专利,制止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维权费。

    被告辩称,侵权事实不成立,其是使用人,不构成侵权。

    判决:一审查明并认为,“底端带有夯扩头的混凝土桩的施工设备”发明专利经授权公告,并经专利权人变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为有效专利。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审查,不能认定侵权设备的合法来源,依法,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民事责任。依据本案的侵权性质和情节,参考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了本案的赔偿数额,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现已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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