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2428285 /  QQ:95795485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606

  • 查询:免费查询,一分钟出商标查询结果
  • 注册:提供最优注册方案,降低驳回概率
  • 高效:申请材料当日递交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 保障:知识产权局/商标局100%受理
  • 可靠:公司和员工执行档案严格保密制度
  • 专业:代理人、流程、售后三对一式
          规范服务
  • 资质:商标局备案正规专业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法条例》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法条例》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Copyright©2011-2012 北京万睿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235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