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2428285 /  QQ:95795485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606

  • 查询:免费查询,一分钟出商标查询结果
  • 注册:提供最优注册方案,降低驳回概率
  • 高效:申请材料当日递交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 保障:知识产权局/商标局100%受理
  • 可靠:公司和员工执行档案严格保密制度
  • 专业:代理人、流程、售后三对一式
          规范服务
  • 资质:商标局备案正规专业代理机构
商标审查标准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规 > 商标审查标准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相关解释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本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

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 “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 “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例如: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服务:不动产出租
但不会使公众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
(“CHAIN”译为“链条”)
指定使用商品:香料和植物性香料(精油)
(无含义)

Copyright©2011-2012 北京万睿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23588号